扯鈴比賽規則(2015年修訂)
扯鈴 (2015年新修訂)
4-1 遊戲大意
扯鈴比賽,比賽分為個人賽、雙人賽和團體賽。以鈴盒(直徑 11-13 公分)、 鈴軸、鈴目(8-10 孔)、鈴繩、鈴棍組合之扯鈴或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所構成之單頭鈴或雙頭鈴,來表演繞、跳、纏、拋、甩、迴轉、定點等 動作之組合及其配合,以展現其結構、難度、熟練、變化,以技術、藝術、 實施來判定名次。
4-2 比賽場地及器材
4-2-1 比賽場地
個人賽:長、寬各 7 公尺,高度 8 公尺。
雙人賽:長、寬各 10 公尺,高度 8 公尺。
團體賽:長、寬各 15*16 公尺,高度 8 公尺。
4-2-2 比賽器材
扯鈴應含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軸、鈴目(8-10 孔)、鈴繩、鈴棍或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質料不拘,參加比賽者須自備,不得使用其他器材。
4-3 比賽項目
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4-4 參賽規定
4-4-1 參賽人數
一.個人賽:以 1 人為單位。
二.雙人賽:以 2 人一組為單位。
三.團體賽:以 8 人一組為單位。
4-4-2 運動員服裝
比賽時須穿著運動服裝,其質料應以不透明並以整潔大方及不影響觀瞻為度(運動員穿著服裝,不列入評分考量)。
4-5 裁判及職員
4-5-1 本規則適用於裁判長、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規定外,主辦單位有權將人數、時間、動作內容作適度的調整,並對一切事務有管轄權。
4-5-2 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4-5-2-1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 3 人至 7 人。
4-5-2-2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4-5-2-3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 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 處理的建議。
4-5-3 裁判長
4-5-3-1 設裁判長 1 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4-5-3-2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4-5-3-3 裁判長對規則未規定或待解釋之處,有權裁定。
4-5-3-4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4-5-3-5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爭議,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 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4-5-3-6 在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扯鈴比賽順利進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 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4-5-4 主任裁判
4-5-4-1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 1 人。主任裁判並兼任其中一組之裁判。
4-5-4-2 分配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4-5-4-3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4-5-4-4 評分。
4-5-4-5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4-5-4-6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4-5-5 裁判員
4-5-5-1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4-5-5-2 給予運動員評分。
4-5-5-3 每一比賽場地置技術組裁判 1 至 2 人,藝術組裁判 1 至 2 人,實施組裁判 1 至 2 人。
4-5-6 會場管理
4-5-6-1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 1 人。
4-5-6-2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4-5-6-3 維持場內秩序。
4-5-7 會場幹事 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4-5-8 紀錄員兼計時員
4-5-8-1 每一比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 1 人。
4-5-8-2 依據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4-5-8-3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4-5-8-4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4-5-9 檢錄員
4-5-9-1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4-5-9-2 率隊進場及退場。
4-5-10 報告員
4-5-10-1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4-5-10-2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情況。
4-5-11 服務員 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4-5-12 裁判員位置
4-5-12-1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各組裁判分開,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 判別評分。
4-5-12-2 如客觀需要,每位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 1 公尺以上之距離。
4-6 比賽內容及實施規定
4-6-1 個人賽
4-6-1-1 比賽器材應含雙頭鈴及單頭鈴,使用鈴數不限。
4-6-1-2 雙頭鈴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繞、跳、纏、拋、甩、迴轉、定點等動作。
4-6-1-3 單頭鈴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雷鳴大地、海底撈針、斗轉星移等動作。
4-6-1-4 雷鳴大地應以鈴棍輕擦鈴盒使鈴能在地面繼續轉動;海底撈針則將雷鳴 大地轉動鈴,以鈴繩撈起;斗轉星移應將旋轉鈴打在手掌上,以手腕力 做個至少 360 度以上旋轉,並能繼續在手掌上轉動(至少 3 秒鐘)。
4-6-1-5 動作時間為 3 分 30 秒至 4 分鐘;動作開始後,前 2 分鐘應使用具有鈴盒 (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及雙頭響鈴,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 10 分。其餘時間自由 發揮。
﹝第一信號 2 分,第二信號 3 分 30 秒,第三信號為 4 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5 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0 秒內扣 5 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5 秒內扣 10 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 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4-6-1-6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4-6-2 雙人賽:
4-6-2-1 動作內容至少應有:交換鈴、移位、互拋、二人一鈴繩、一鈴繩二鈴、 二鈴繩一鈴之動作,及富有協調默契之變化動作。
4-6-2-2 交換鈴時,鈴應在頭部以下位置。互拋時,鈴之高度應超過頭部以上位 置。
4-6-2-3 動作時間為 4 分 30 秒至 5 分鐘。動作開始後,前 2 分 30 秒,應使用具 有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或雙頭響鈴,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 10 分。其餘時間自由發揮。﹝第一信號 2 分 30 秒,第二信號 4 分 30 秒,第三信號為 5 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5 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0 秒內扣 5 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5 秒內扣 10 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 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4-6-2-4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4-6-3 團體賽:
4-6-3-1 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六項動作:
一、八人接龍:8 人一鈴成一橫列,由右或左之第一位,將鈴由頭部以上滾至 最後一位,再由最後一位將鈴拋回給最前一位。
二、遊龍戲鳳:每人都以一繩雙鈴或多鈴之方式,由第 1 位依次傳至第 8 位,再由第 8 位將雙鈴或多鈴同時拋出。
三、圓形移位:8 人成一圓形,8 鈴同時做高拋後向右﹝左﹞移一位接鈴,左 右各作一次(必須連續不得間斷)。
四、八人對拋:8 人為一橫列,8 鈴以每組二人對拋一次﹝組合方式自行配 對﹞。
五、仙人過橋:長 6 公尺以上,至少應有一個鈴以上同時在一繩上滾動(除持 長繩者外,每人至少應放鈴一次)。
六、一道彩虹:8 人成一橫列,8 人同時將鈴拋給右一人﹝或左一人﹞,第 8 位將鈴長拋至第一位。
4-6-3-2 動作內容形式以隊形變化及富有團隊默契的相互換鈴,並應保持全隊人 數在場活動(仙人過橋除外)。
4-6-3-3 動作時間為 5 分 30 秒至 6 分鐘;動作開始後,前 3 分鐘應使用具有鈴盒 (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或雙頭響鈴,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 10 分。其餘時間自由 發揮。﹝第一信號 3 分,第二信號 5 分 30 秒,第三信號為 6 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5 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0 秒內扣 5 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5 秒內扣 10 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 1 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4-7 評分標準
技術分---0 分至 30 分﹙採加分法﹚
藝術分---0 分至 30 分﹙採加分法﹚
實施分---0 分至 40 分﹙採減分法﹚
技術分+藝術分+實施分=得分
4-7-1 個人賽
4-7-1-1 技術分 30 分
難度價值 10 分:鈴之旋轉與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二鈴一繩難度為 0.2 分。三鈴一繩難度為 0.3 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 10 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 10 分
4-7-1-2 藝術分 30 分
基本編排 20 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 10 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 3 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 3 分
創意性最多加 4 分
4-7-1-3 實施分 40 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動作每失誤一次扣 0.5 分﹝如 纏鈴、鈴落地等﹞。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每一項扣 1 分;未做者,每一項扣 2 分(單頭鈴依雙頭鈴之規定扣分); 動作開始後,前 2 分鐘未使用具有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及雙頭響鈴者扣 10 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 1 分。
4-7-2 雙人賽
4-7-2-1 技術分 30 分
難度價值 10 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唯需二人用鈴之 交換與配合。
二鈴一繩難度為 0.2 分。三鈴一繩難度為 0.3 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 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 10 分
4-7-2-2 藝術分 30 分
基本編排 20 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 10 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 3 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 3 分。
創意性最多加 4 分。
4-7-2-3 實施分 40 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小失誤每次扣 0.5 分﹙其中 一人未做動作、纏鈴、鈴落地﹚;大失誤每次扣 1 分﹙雙人互動,兩鈴以上纏鈴或落地﹚。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每 一項扣 1 分;未做者,每一項扣 2 分;動作開始後,前 2 分 30 秒未使用具有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或雙頭響鈴者扣 10 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 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 1 分。
4-7-3 團體賽
4-7-3-1 技術分 30 分
難度價值 10 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 10 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活力、柔軟、節奏
組合難度 10 分
4-7-3-2 藝術分 30 分
結構編排 20 分:整體美、動作流暢、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 10 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 2 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 2 分
隊形變化最多加 3 分
創意性最多加 3 分
4-7-3-3 實施分 40 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 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小失誤每次扣 0.5 分﹙其中 一人未做動作、纏鈴、鈴落地﹚;大失誤每次最多扣 2 分(團體互動時, 四鈴以上纏鈴或落地)。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 每一項扣1分;未做者,每一項扣 2 分;未保持全隊在場活動者,每次扣2分;動作開始後,前3分鐘未使用具有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 目(8-10 孔)固定軸(鈴盒外緣不得另加任何附套)之單頭或雙頭響鈴者扣10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 1 分。
4-8 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4-8-1 比賽由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擔任評分,以其各組的二位裁判分 數,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分。如客觀事實需要,各組裁判僅一人時,則 依其裁判分數為其得分。
4-8-2 每一組別及其項目之裁判人員和人數及場地必須相同。
4-8-3 時間不足或逾時之扣分,由計時員宣佈,並於登記各裁判員判定成績所得 總分扣減之。
4-8-4 名次判定及成績相等之名次判定
4-8-4-1 以「評分方法」規定給分,按選手得分之高低,決定優勝名次之先後。
4-8-4-2 選手比賽成績相同,以技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 同,以藝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實施組裁 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主任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 高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4-9 比賽方式
比賽賽序區分預賽、決賽。預賽時錄取該比賽最優頒獎隊、組、人數,於 決賽時再評定成績,以決賽成績判定其名次﹝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如 參加隊數、人數不多,得直接決賽。
4-10 其他
4-10-1 動作訊號
與賽運動員不得先行運鈴,須待主任裁判員信號開始動作,如搶先動作, 第一次制止並警告,第二次再犯時取消資格。計時之開始,以運動員鈴 轉動為起始計時點;而計時之終止,則以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4-10-2 參加比賽者,每組之賽次以編排同一場地及同組裁判為原則。在決賽時, 由預賽得分數低者依序出賽。
4-10-3 比賽過程中,若有配合鈴以外其他器材之動作每次扣二分。
4-10-4 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之所有預備扯鈴均應擺放在比賽場地邊線外,拿取預備鈴時腳不能誇出邊線,比賽場地內不得擺放扯鈴,否則以違反規 定處理(每放一個鈴或誇出邊線一次扣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