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11.7.4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發展民俗體育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民俗體育運動比賽及活動藉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國民外交,發揚民俗運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 四 條: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相關組織之唯一團體。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國內民俗體育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民俗體育運動比賽及活動事項。
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民俗體育運動比賽及活動事項。
四、國內民俗體育運動團體參加國際性比賽或活動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五、國外民俗體育運動團體來華比賽、活動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六、民俗體育運動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訓練及管理事項。
七、民俗體育運動團隊之登記、管理及運動員之訓練事項。
八、國際民俗體育運動裁判之甄選及推薦事項。
九、訂定民俗體育運動比賽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事項。
十、審定民俗體育運動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一、研編民俗體育運動書刊及出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民俗體育運動推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資格如下:
(一) 省、市體育會所屬民俗體育運動委員會。
(二) 各級學校民俗體育運動團隊。
(三) 各工商團體民俗體育運動團隊。
(四) 省、市、縣各級機關民俗體育運動團隊。
(五) 民間民俗體育運動團隊。
(六) 民俗體育運動俱樂部。
(七) 熱心推展民俗教育運動之團體。
二、個人會員資格如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國內外大專體育科、系畢業從事體育工作者。
(二)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體育工作滿五年者。
(三)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體育工作滿三年者。
(四)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
(五) 熱心業餘民俗體育運動並負有聲望者。
三、贊助會員資格:凡贊助本會宗旨,熱心民俗體育運動及贊助本會活動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資格:凡對民俗體育運動著有貢獻或成就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不含贊助會員、名譽會員)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四、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刑事處分者。
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者。
五、不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以上者。
六、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一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15人,監事5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之5人為候補理事、1人為候補監事。遇有 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法遞補其任期。
第 十三 條:本會設常務理事5人,常務監事1人,分別由全體理、監事互選之。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五 條: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理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祕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
第 十七 條:本會祕書長下,得分設行政、競賽活動、裁判、訓練、國際關係、輔導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幹事若干人。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九 條:本會正、副祕書長及各組組長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幹事由祕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 二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通過本會工作計劃。
三、通過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通過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五、選舉理事、監事。
六、通過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通過會員入會。
六、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七、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四、遵守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個人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其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監事會,以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補助費。
三、基金孳息。
四、各種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年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核銷。並提會員大會通過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本會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會,就全體會員中票選之,其名額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明 額選舉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